专业号

(一)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;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制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、保护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,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和荒漠的调查、动态监测和评估,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。

(二)制定全市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;指导协调林业生产发展的总体布局、森林资源消长和合理利用的规划实施;监督管理林业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偿资金。

(三)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;组织、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、防治荒漠化、防沙治沙工作;组织、指导林业基地、造林绿化、天然林资源保护、退耕还林等工程项目的规划、建设;指导国有林场、苗圃、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;组织协调利用外援、外资进行林业项目建设的实施;指导、监督森林采伐、迹地更新和低效林改造。

(四)负责全市森林资源保护;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;组织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、动态监测和统计;指导监督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使用;按照规定权限编制下达采伐限额,并负责监督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和林木、竹林的凭证采伐、运输和经营加工;负责林地、林权的管理和征用、占用林地的初审申报,监督林地的开发利用;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防治、检疫工作;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和林业执法队伍建设。

(五)组织、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;依法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,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,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。负责濒危物种和国家、省保护的野生动物、珍稀树种、珍稀野生植物保护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核申报工作。

(六)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,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;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区、国有林场等林业改革政策。指导、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,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。

(七)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;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、防火预案,组织指挥、协调监督全市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工作;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。

(八)负责指导、协调全市的林业产业发展;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态建设及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方针、政策,拟订全市林业产业发展的规划、布局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。

(九)负责森林公安队伍的组建、管理工作,指导森林公安队伍的业务工作。

(十)负责林业工程项目资金、专项资金的管理、监督和使用。

(十一)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;指导林业科技、宣传教育和全市林业队伍建设。

(十二)负责全市国土绿化、组织、指挥全民义务植树和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
(十三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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